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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债务如何承担
来源:北京市公司律师 网址:http://www.bjsgsvip.com/ 时间:2023/2/8 9:12:59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那么,如果公司注销后债务如何承担?接下来将由北京市公司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市公司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市公司律师解析:
一、公司注销后债务如何承担
通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对债务作出处理。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动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公司注销后债务如何清偿?区分具体的情形,会有以下债务清偿方式: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2、清算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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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货款总额为14.4万元。
2010年3月31日,经结算,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9万元,B公司亦在A公司发出的企业往来询证函上盖章确认该款项。
2010年8月31日,A公司于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议通过了“同意注销公司,已处理并清算了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义务,确认了清算报告,对外投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未尽事宜及后续法律责任由股东承担”等决议。同日,A公司在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债权债务清理情况栏中在已清理完毕一栏中打勾。
2010年9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A公司的注销登记。
2012年3月28日,A公司的股东罗某发现,B公司欠的9万元货款还没有还,便以自己原系A公司的股东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所欠A公司的货款9万元。
B公司对欠A公司的货款没有异议,但提出与罗某个人不存在业务往来,项货款是公司之间的关系,罗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同时认为,罗某提交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一栏中标明已清理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支付给罗某货款9万元。
北京市公司律师律师解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依据该规定,公司清算后所剩余的财产属于公司股东所有,股东依法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本案中,B公司对A公司注销登记前尚欠其9万元货款没有异议,作为债权人的A公司虽已注销,但该表示只是对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注销公司登记时必须履行的承诺,其效力并不及于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由于A公司并未向B公司表示过放弃债权,A公司注销后,A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依法享有分配权,B公司应当向A公司的股东支付货款。
公司注销之后,其法人资格和诉讼资格已经消灭。但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注销后若有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这部分债权属于原公司的剩余财产,应该属于原股东所有。因此,公司虽然被注销,但该公司的债权不因公司的注销而消灭,公司的原股东仍然有权对这部分债权追索,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向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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