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

联系我们

姓名:刘超
手机:13810135378
邮箱:13810135378@126.com
证号:11101200310131817
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2层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首页: 律师文集 > 公司合同> 正文

公司合同

关于彩礼的误区


来源:北京市公司律师 网址:http://www.bjsgsvip.com/ 时间:2014/7/22 11:27:54

  核心内容:关于彩礼的误区有两个,

  误区之一:男女双方订亲后,如男方提出退亲,女方不必返还财礼,如女方提出退亲,则必须返还全部财礼。

  男女双方婚前举行订婚仪式,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财礼作为双方缔结婚姻的条件,在农村已成为一种风俗。如双方解除婚约,财礼则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但在我国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因此,如双方解除婚约,无论哪一方提出退亲,财礼都应酌情返还男方,与哪方先提出来没有必然联系。

  误区之二:这种认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离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同时,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分居满两年只是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参考因素之一,并不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电话联系

  • 13810135378